江苏省首例环保著作权案历时一年半,于日前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案,原告王福庆在一审败诉之后终于讨回了公道。
王福庆是镇江市人大城建委退休干部、高级工程师,他经过多年潜心研究发明了埋地式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装置,并获得了国家专利。1994年在广东省从化市选点安装了一套日处理100立方米的生活污水净化装置,并委托从化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整理出了该装置的“一周水质平均指标”,王福庆又收集并整理出国内外其他七种同类装置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数据,同自己的发明成果放在一起,绘制出《技术经济指标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1994年10月18日,王福庆和妻子常崇贞同时在中国城市规划研究院40年院庆期间和从化市政府召开的生活污水处理现场会上发表了这一“对照表”。
1996年3月,王福庆发现1996年第1期《环境导报》的一篇文章中的“对照表”与自己发表的“对照表”雷同,作者为南京某环保公司的周某。该表除某些字样不同外,其余数据、单位名称等与王福庆的“对照表”基本一致,甚至连表中出现的一处笔误也一模一样。
1996年10月14日,王福庆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周某公然剽窃了原告作品的内容,客观上产生了对原告专利产品信誉的损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是从事污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和工程设计工作的,在各自发表的论文中都用了本案争议的“对照表”。原告王福庆不能证明其发表的“对照表”时间早于被告发表在《环境导报》上的“对照表”时间。原告王福庆还向法庭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应承担败诉责任。1997年12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驳回原告王福庆的诉讼请求;二、原告王福庆赔偿被告周某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1000元;三、本案一审诉讼费由王福庆承担。
对于法院一审判决王福庆败诉,他本人愤愤不平:一审期间,法院视我们提供的“从化会议”文字、照片等证据不见,而仅凭从化市一位曾参加现场会的某环保局局长说的“会上没有发表《对照表》”这一简单口述,就判定我们提供了虚假证明。而周某“对照表”所列《南京HW净化装置》的污水净化数据,表明是“南京市环境监测站一周平均指标”,但该站却自始至终没有开具证明,一审法院又无视这一关键情节。
1997年12月24日,王福庆将民事上诉状递交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4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开庭调查的基础上,宣读了终审判决书。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对照表”,是用列表比较的方式说明一种净化装置与其他污水处理方法在处理效果、工程投资等方面的不同,是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王福庆的“对照表”与周某的“对照表”基本一致,经过比较,排除了两人在创作结果上偶然一致的可能性。因此,应当认定其中一人的“对照表”是抄袭的。王福庆“对照表”的完成时间早于周某的“对照表”的发表时间,而周某又不能证明自己的“对照表”的完成时间。周某在自己的“对照表”前曾接触过王福庆及其污水净化装置的有关资料,有获取王福庆的“对照表”的条件。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应当认定是周某抄袭了王福庆的“对照表”,其行为侵犯了王福庆的著作权。王福庆的上诉理由成立,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判决如下:一、撤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周某停止使用王福庆的“对照表”;三、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环境导报》上载文向王福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